王某财迷心窍,趁夜深人静之时翻入芦溪县烟草公司盗取香烟,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赃物均予以没收并销毁。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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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凌晨,王某某来到芦溪县烟草公司一楼的一间办公室内,盗得黄芙蓉王香烟4条、利群香烟2条、硬盒白沙香烟l条、软包白沙香烟3条、金圣打火机2只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1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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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芦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并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即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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