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税收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 烟草产业税收涉及农工商,从产业链上游烟叶收购到卷烟批发,每个环节均要课税。烟草产品的税率也是所有产品中最高的,根据现行的财税体制,烟草税收的分配关系如下。
属中央政府的烟草税收有:烟草增值税的75%、消费税的全部、烟草企业所得税的50%;属地方政府的烟草税收有:烟草增值税的25%、烟草企业所得税的50%、烟叶税、按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的城 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财政返还。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以1993年为基期进行核定,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收入数额为75%的增值税加上消费税再减去当年中央下划的收入,并全额返回地方,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以1993年中央财政返还额基础上递增,递增率为当地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增长率的0.3倍,即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若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返还额则增长0.3%。若1994年后,中央从地方净上划达不到1993年的基数,则须扣减相应数额的税收返还款。由此可见烟叶税、烟草企业增值税和烟草企业所得税直接进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而烟草增值税和烟草消费税共同计入财政返还的计算公式中,同时两税合计还构成地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同时,烟叶的收购数量、烟草企业的产量、烟草企业销售数量都是由国家计划控制,因此地方烟草企业的发展与国家计划密切相关,计划越多则税收越多。加之烟草税收历年以来排各行业之首,税收规模大,自然成为地方政府的格外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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