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广告商及烟草产业的影响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第13条"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中明确,各缔约方认识到广泛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将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要求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同时明确,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这条规定将促使中国对烟草广告的限制更加严格,使得烟草广告商的收入来源迅速减少。同时,由于限制了烟草广告,新品牌的推广难度也会加大。外资烟草巨头因品牌的知名度高,如"万宝路"、"555"等品牌早已深入人心,如果在竞争中没有广告支持,消费者肯定会选择知名度较高的品牌,这对国产新品牌卷烟的成长发展是不利的。 某新品牌卷烟经市场试销很受欢迎,但大规模生产因新配方需要增加对某省某一等级烟叶的需求数量,故很可能因该等级烟叶供应短缺而无法大规模生产。这是因为各省的烟叶调拨计划是固定的,每年供应各烟草工业企业的烟叶等级和数量都早已确定,无法满足突然的需求变化。假设国家同意销售计划调整,则卷烟调拨、卷烟生产、烟叶调拨、烟叶收购等各环节的计划均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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