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托拉斯的改革管理 同时中国烟草托拉斯其资产规模巨大,权力集中,在与产业链上的相关利益者交易时拥有定价权,可能损害相关利益主体如烟农、零售商、消费者的利益。这时,国家对烟草产业的管制应由过去直接的计划管理、制定价格转为反垄断视角的管制,运用税收手段对其利益进行调控,同时积极运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淌费者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尤其是烟农的利益。
行政监管,烟草产业属于特殊产业,即使取消专卖后政府依然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管制,这也是国际惯例。在生产经营交由烟草托拉斯负责后,政府须承担从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剥离出的行政监管职能,行政许可告管制、烟草制品商标保护以及宣传教育等职能。国家可将上述职能分解至各相关管理部门,如将行政许可、商标保护职能交予工商局,将烟草制品焦油标准及产品标示的管制职能交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广告管制职能交予国家广电总局和其他媒体管制部门,将宣传教青职能交予卫生部门。事实上,这些部门职能原本就包括了上述对烟草业的相关监管职能,只是因为烟草专卖局的存在而导致监管职责不明晰或未发挥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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