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年已64岁的被告人马某屡教不改,因入室盗窃,第3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569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7月3日被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4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
马某出狱后,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2017年9月28日10时许,马某到孙庄村于某家踩点,聊天中得知于某要出门办事,家中无人,便在她家门口蹲守。
等于某离开后,马某将于某家大门门槛卸掉钻入院中,进入北上房盗窃一桶食用油、又进入西屋在床铺下盗窃现金200元、北墙角盗窃女式挎包、香烟等物品,还在抽屉盗窃钱包一个、手镯两副(两副手镯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马某盗窃物品价值449元。(yancaoye.comyancaoye.com)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马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因此,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赵赛 通讯员李忠勇 甄晓霞
■编辑/王慧丽(yancaoye.comyancaoy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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