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的多头管理政策 上世纪50年代后期,卷烟定为国家二类计划商品,其生产、销售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并一直实行到80年代初期。这段时期的计划管理政策与专卖制度时期的计划管理政策并不完全相同。该时期的烟叶生产计划、卷烟生产计划、卷烟调拨计划分别由国家三个部门制订,其中供销社下达【新商盟烟草网上订货】烟叶生产计划,轻工业部下达卷烟生产计划,商业部下达卷烟调拨计划。但上述计划分配到地方后,往往计划不配套,产供销不衔接。比如A省有50万箱卷烟生产计划,但是烟叶种植计划却不足以生产50万箱,必须从省外调拨烟叶。而从省外调拨烟叶涉及有无调拨计划的安排。若A省有省外烟叶调入计划,则按计划调拨,调拨价格由烟区(B省)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若A省无省外烟叶调拨计划,那么就要缩减卷烟生产计划,或者通过其他办法获得其他省份的超额计划,但是这种计划外调拨的代价往往很高,不是加价就是要用粮食交换。而1983年起实施的专卖制度下的计划管理基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改变了以往烟叶种植、卷烟生产、卷烟调拨计划由三个部门下达的"政出多门"局面,表现出更高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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