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产业的税收占国家税收的比重日益下降 看国家垄断的适用条件。一是近年来,中国烟草产业的税收占国家税收的比重日益下降,目前仅略超7%,已难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当前中国的财政收入尚未出现严重危机,即使存在,国家也可凭借良好的国家信用发行国债以度难关,无需烟草专卖制度作为应急方案;三是中国烟草专卖制度成本超过制度收益,净收益为负,若维持下去将为社会造成更大损失。是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秩序已比较健全,各类商品市场秩序稳定,无需对烟草产业实施专卖保证烟草制品的有效供应。总之,中国烟草产业既不在国家垄断的适用范围之内,也不满足国家垄断的适用条件,因之可以对其实施“去专卖化”改革。
中国烟草专卖制度下政企合一的管理架构在初始设计上就存在重大缺陷,比“规制俘获”理论所阐述的后果更加严重。“规制俘获”理论阐述的是国家设立管制机构管制某一类产业,会使这些产业的企业联合起来对规制者进行游说,从而使规制者制定的规制政策偏向于或有利于被规制企业。中国烟草专卖制度所产生的后果比“规制俘获”更加严重。由于政企不分,“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家烟草专卖局既要承担烟草产业的规制职能,义要承担国有企业保证税利增长的职能,中闰烟草产业和其规制机构在制度设计时就是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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