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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法

qiáng xíng fǎ

拼读:七(qi1)衣(yi1)昂(ang2),强(qiang2)|西(xi1)迎(ying2),行(xing2)|佛(fo1)啊(a3),法(fa3)

拼音:qiangxingfa

释义: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步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详情:

强行法 [qiáng xíng fǎ]
  1. 法律禁止或命令人民为某行为时,即不问个人的意思如何,必须绝对遵守。适用该法律之规定者,称为「强行法」。但强行法的概念最初却来自于国内法,是同国内法上的任意法(Jus Dispositivum)相对而言的;当今各国国内法上的强行法规则仍不胜枚举,而关于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则存在着不同学说,这些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后来为强行法理论所吸纳,构成了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基础。把强行法概念引入国际法的是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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