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判
qiān pàn
拼读:七(qi1)衣(yi1)安(an1),佥(qian1)|坡(po1)按(an4),判(pan4)
拼音:qianpan
释义: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宋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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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佥判 [qiān pàn]
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 宋 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三:“ 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 张子韶 为僉判。”《警世通言·拗相公饮恨半山堂》:“﹝ 王安石 ﹞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转任 扬州 僉判。”
指做佥判官。
明 汪廷讷 《狮吼记·访友》:“下官僉判 凤翔 三年,蒙恩召直史馆。”
签名并作判词。
明 袁宏道 《与倪崧山》:“大约手疲於僉判,眼疲於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