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无证销售香烟提供帮助,案值高达35万余元,日前,被告人胡某峰、覃某飞、零某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胡某峰、覃某飞、零某挥分别由朋友李某、“标哥”、零某智介绍安排,自2017年5月开始在南宁市北湖路园艺场一楼某仓库帮不知名的“老板”搬运走私香烟。每次搬运由李某电话联系,覃某飞在现场安排,被告人胡某峰、覃某飞、零某挥主要工作是从运送走私香烟的车上将走私香烟搬下来,如果是散装的烟就用纸箱分装打包,最后将香烟再装上来接货的车。
2017年5月份,南宁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线报,在南宁市北湖路园艺场一楼某仓库,有三人驾驶车辆从事非法销售、运输卷烟活动,根据调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覃某飞、胡某峰、零某挥经营的线索,时机成熟后于5月17日联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现场查获听装南洋红双喜(吉祥龙凤)360条、硬盒ESSE(绿)1975条、硬盒ESSE(蓝)390条。经检验鉴定,涉案香烟均为真品卷烟,但未在全国卷烟市场在销目录中系走私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54015.90元。(yancaoye.comyancaoye.com)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峰、覃某飞、零某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国家对烟草及烟草制品实行的是专卖专营政策,烟草的生产、销售、运输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莫贪图一己私利,置法律于不顾,做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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