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烟案件,涉案各类假烟共计3097.7条(价值50.6万元),赃款3万元,涉案二被告人均获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根据庭审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与“阿胡”(在逃)共谋销售假烟,二人窜至富顺县找到被告人罗某,并商议由罗某帮林某某、“阿胡” 在富顺租一门面用作存放假烟的仓库,并将假烟发往成都销售,罗某每件收取40元保管费。随后被告人罗某在富顺租得门面一间,作为存放和转运假烟 的仓库。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告诉罗某将有一车烟运到富顺并叫罗某到富顺高速路口接车。罗某安排人员将假烟运回仓库保管,2017年7月30 日上午,被告人罗某以每车800元的运费安排人员装一车假烟发往成都,在仓库装货时被自贡市公安局民警和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挡获。
随后,民警在罗某租用的门面内查获各类香烟2975条,并在被告人罗某驾驶的大众越野车内查获各类香烟122.7条,共计3097.7条。经四川省烟草质 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所查获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假烟,价值50.6万元。被告人罗某和林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yancaoye.comyancaoye.com)
富顺县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当庭宣判: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 币。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 库。扣押在案的各类假烟共计3097.7条,予以销毁。
近年来,富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力打击假烟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2017年以来共办理假烟犯罪6件共8人,涉案各类假烟共计4846.6条 ,价值112.6万余元,涉案赃款3万元,判处罚金17万元,并限制部分被告人从事烟草等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服 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 彭文波 宋君常 实习生 杨帅枫 记者 兰江(富顺法院供图)(yancaoye.comyancaoy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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