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这种依靠烟草专卖制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做法不能成立。首先烟草税利不分。烟草专卖制度对外宣称一般都把税收和利润合并,统称税利。虽然作为因企.利润完全归同家所有,但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决定利润使用的目的和规模,因此应明确税和利在税利之中的分配。以烟草商业企业1995—2008年税利对比为例,烟草产业的税利中,税收的比例越来越小,而利润的占比越来越高。垄断为烟草产业带来的收益,更多地留在了烟草企业。烟草专卖制度以国家创造税利为依托,谋取的是行业利益。
其次,即使没有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产业税收依然存在。只需加强征缴力度,即可避免税收流失。若为获得这部分少偷逃税款的收益而维持烟草专卖制度,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其成本偏高。该观点认为烟草专卖制度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一是烟草专卖制度为打击假冒伪劣卷烟作出了重大贡献,消费者可抽上"放心烟";二是烟草产业实行降焦减害,有利于烟民的健康;三是控制烟草消费。这种观点同样经不起推敲。首先,打假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如果因打击私造卷烟、走私卷烟而实行烟草专卖制度,那么其他生活用品同样需要实行专卖制度,如实行大米专卖、药品专卖和酱油专卖制度,这显然是谬论。
其次,降焦减害是烟草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的行为,依靠专卖制度提升产品质量也不合理。众所周知,竞争才是提高产品质量的原动力,提升产品质量与专卖无关。如果为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而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合情合理,则有必要研究食品专卖制度,毕竟与吸烟相比,吃饭更加重要,民以食为天。最后,烟草专卖制度在控制烟草的消费方面很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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