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与烟草公司的生产经营职能 首先要划分职能,将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与烟草公司的生产经营职能分开。《烟草专卖法》中,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有:①行政许可职能,包括设立烟草制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生产企业;销售烟草制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运输烟草制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②对烟草制品焦油标准及产品标示的管制,规定焦油含量标准,规定产品标准须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③广告管制,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④烟草制品商标保护,未经注册不得使用。⑤宣传教育职能,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青,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剩下的生产经营方面职能,应由烟草公司负责,如烟叶收购、卷烟生产、销售、进出口、运输、设立销售网络和制定产品价格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
其次是在明确各自职能的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能将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分开,撤销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其原有的机构编制并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作为工商管理总局下属的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继续履行烟草管制方面的政府职能,并在工商部门的指挥下增加对假烟走私烟的打击力度。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生产和经营,统辖全国烟草工商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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